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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2河北石家庄市平山县农业农村局招募特聘农技员24人公告返回公招列表 >>

2022-11-24

按照《财政部办公厅 商务部办公厅 国家乡村振兴局综合司关于支持实施县域商业建设行动的通知》(财办建〔2022〕18号)、《河北省商务厅 河北省财政厅 河北省乡村振兴局关于抓紧制定报送县域商业建设行动工作方案的通知》(冀商建设字〔2022〕2号)和《石家庄市商务局关于印发<石家庄市2022年县域商业建设行动实施方案>的通知》(石商建设〔2022〕179号)的要求,平山县作为石家庄市2022年县域商业建设行动重点支持县,先行先试,将启动建设行动工作。现就组织征集申报平山县2022年县域商业建设项目承办企业通知如下:

一、主要任务

2022年,平山县县域商业建设行动共支持改造县级物流配送中心1个,支持改造乡镇商贸中心23个,建设标准均为基本型。

(一)改造乡镇商贸中心23个

对照《县域商业建设指南》,我县商业设施现状最大短板是乡镇商贸中心数量少、覆盖率低。县域商业建设行动中,发挥乡镇承上启下,紧靠农村居民生活圈、服务农村常住人口的区域商业中心优势,引导连锁商贸流通企业对现有乡镇商业设施进行现代化改造,计划对23个乡镇的乡镇商贸中心进行改造,具备条件的乡镇覆盖率达到100%,改善乡镇集贸市场面貌,优化生活服务业供给,以满足乡镇居民使用消费和一般生活服务需求。

(二)改造县级物流配送中心1个

对照《县域商业建设指南》,计划改扩建县级物流配送中心1个,物流配送覆盖县城和主要乡镇村。项目建成后,基本实现县内龙头快递物流企业统仓共配,进行业务整合,实现统一仓储、分拣、运输、配送、揽件,建立完善的农村物流共同配送服务规范和运营机制,提高配送效率,降低配送成本,增强对乡村的辐射能力。

二、财务资金支持重点

县域商业建设行动项目,利用中央财政专项资金,对符合要求的项目承办企业采取奖补的方式予以资金支持,县级物流配送中心按照不超过项目投资额30%的比例予以中央资金支持,最高不超过500万元。每个乡镇商贸中心按照不超过项目投资额30%的比例予以中央资金支持,最高不超过80万元。相关项目的建设期(即:有效投资的起止时间)为2022年1月至2023年3月,有效投资截止时间为申请验收日,根据实际情况项目提前完成可单独验收,完成一项,验收一项。承办企业的相关项目投资须经第三方审计机构审计确认,且项目通过验收后,根据企业的实际完成投资情况,分别拨付支持资金。

中央支持资金由省级全部切块分配到县,重点支持改造乡镇商贸中心和改造县级物流配送中心的设施、设备购置等建设内容。支持重点主要包括:

1、支持改造乡镇商贸中心相关设施、设备购置等建设内容。

支持按照基本型乡镇商贸中心功能和标准(山区、人口稀少的乡镇经营面积可适度降低标准)要求,不同商品和服务类型分区经营,自营部分实行统一结算。根据实际需要,对基础设施及配套设施的改造(包括内部装饰装修、门头统一、室内温控等;场地设施符合消防安全、防淹排水等有关要求);电子收款机(POS机)、电脑、打印机、陈列、打包、食品加工、运输车辆、搬运等设施设备购置;以及相关信息系统建设或升级改造等。

支持有条件的乡镇,除具备基本型乡镇商贸中心功能外,为提升乡镇商贸中心功能,根据实际需要,除上述设备外,可对冷库、冷藏、休闲娱乐设施、临时停车位等设施、设备购置和改造。

2、支持改造县级物流配送中心相关设施、设备购置等建设内容。

支持按照基本型县级物流配送中心功能和标准,合理划分功能区域,包括但不限于收货区、仓储区、拣选区、发货区等。根据实际需要,对基础设施和场地设施的改造(场地设施符合消防安全、防淹排水等有关要求);货架、仓库、分拣、配送车辆等设施设备的购置,以及为实现基础设施和信息等资源共享进行的信息化建设或升级改造。

县域商业建设行动补助资金不予支持内容包括:对于已获其他中央财政资金支持的项目;征地拆迁,支付罚款、捐款、赞助、投资、偿还债务等,以及财政补助单位人员经费和工作经费。

三、申报办法

(一)申报原则

项目坚持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面向社会公开征集,企业自愿申报,通过初审,专家评审,结果公示等程序,择优确定承办企业。

(二)申报条件

申报承办企业应符合以下条件要求:

1、依法在平山县辖区注册或有实体经营,具有独立法人资格,实行独立会计核算,依法经营和纳税。

2、组织机构、规章制度健全,财务管理规范,会计信息准确完整。

3、具备承担并完成申报项目的能力。

4、近5年内无重大违法违纪行为,信用记录良好。

5、从事的经营业务与农村商贸流通等行业领域相关。

(三)项目要求

1、申报企业须围绕上述主要任务和资金支持方向,结合企业自身经营和县域商业建设需要,合理安排项目。

2、项目建设期(即:有效投资的起止时间)为2022年1月至2023年3月。

3、没有享受或没有重复申报其他中央财政补助资金的项目。

4、项目投资以建设期实际发生金额为准,投资主体与申报主体保持一致。

(四)申报程序

1、企业结合自身实际,根据要求,合理安排建设项目,制定项目实施方案,填写申请表,准备申报材料,企业对申报材料的真实性负责,自愿申报。

2、申报企业向县发展和改革局(商务)内贸科提交书面申报材料。(申报材料一式8份加电子版)申报时间:自公示发布之日起5日内,逾期未申报的,视为自动放弃。

3、县发展和改革局(商务)负责对申报材料的有效性、完整性进行初审(有关证照、核准备案文件等材料须核对原件),(评审会具体时间、地点另行通知)。

4、成立专项工作组,研究制定项目评审标准,组织专家对申报的企业进行评审,根据评审结果,择优拟定支持项目及承办主体。

5、拟支持项目及承办主体,将在平山县人民政府网站公示,公示期满无异议后,承办主体开始项目实施。

四、申报材料内容及要求(见附件)

(一)申报材料封面(见附件1)及目录

(二)项目申报表(见附件2)

(三)投资预算明细表(见附件3)

(四)《XXXX项目实施方案》(见附件4)

(五)县域商业建设行动项目责任承诺书((见附件5))

(六)营业执照、组织机构代码证、税务登记证(或三证合一)和法定代表人、联系人身份证复印件;

(七)第三方审计机构出具的2021年度财务审计报告;

(八)在“信用中国”等官方信用网站公示的企业信用评级报告。(包括公示截图和信用评价报告复印件)

(九)其他必要的证明材料。

以上申报材料均须统一采用A4纸双面印刷,统一编排页码,编制目录,按上述材料内容顺序装订成册(胶装),复印件需加盖相应企业的公章。

平山县发展和改革局地址:康乐街88号

联系人及联系方式:(0311—82895182)

平山县发展和改革局

2022年11月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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